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与灭火救援第十九条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应当设置专用标志、安装警报器和警示灯,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时,参照消防救援机构专用车(艇)管理。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的,应当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场所的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