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地下区域应当根据需要配备通风、排烟、应急通信和应急照明等灭火救援装备。

轨道交通地下区域的广告等附属设施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