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的防火间距内建设建(构)筑物。

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