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书面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劝阻、要求改正,对不听劝阻、不予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无相关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