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本市长期居住的老年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与本市老年人享受同等继续受教育的待遇。

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开展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