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市、区)、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

组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