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市、区)、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组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