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