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区)、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协助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三)确定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统筹协调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选举日等事项;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七)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