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有效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县(市、区)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乡、民族乡、镇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市、区)指导组的领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