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