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提供常态化培训,帮助其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培训活动,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建设;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