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每户最多产生一名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