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第三十八条有效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每户最多产生一名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