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资格自行终止。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由原推选单位终止其资格。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取消其推选的村民代表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要求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出缺的,应当由原推选单位补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