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三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三)违反法律、法规,不宜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