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九条有效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书面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符合条件的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其选举产生的方式组织进行投票表决;逾期未组织投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未获通过,一年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不再启动罢免程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