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不宜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