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书面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符合条件的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其选举产生的方式组织进行投票表决;逾期未组织投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未获通过,一年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不再启动罢免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