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委托投票或者接受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