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提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预选,并按照得票数确定候选人。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村民委员会成员应选名额二至三人。其中,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候选人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候选人放弃参选资格的,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由此造成候选人人数不足的,应当就不足名额另行提名;采取预选方式确定候选人的,按照预选得票数依次递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