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发放参选证;

(三)确定选举方式和投票方法;

(四)公布选举日、地点;

(五)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六)主持候选人提名和预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七)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受理、调查、处理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