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选举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