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各村民委员会的具体选举日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换届选举期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选举的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