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制定社区工作依法履职事项清单、协助办理事项清单和负面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和公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员、信息支持和业务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向居民委员会交办负面事项清单所列事项。列入社区工作负面事项清单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办理。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