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居民和各类组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便利化、精准化。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托志愿服务站(点),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开展各类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