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研学旅游的指导,支持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鼓励文化旅游领域优质资源向教育系统开放共享。

鼓励旅游经营者创新开发科普教育、传统文化、红色经典、户外拓展等研学旅游项目和产品,规范建设研学旅游基地。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