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旅游融合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交通运输和旅游互促共进。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自驾旅游产业链建设,规划自驾游精品线路和特色线路,合理配套建设旅居车营地、自驾游基地、房车露营地。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等业务,丰富旅游出行服务供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