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由人大街道工委报街道党工委决定,人大街道工委予以公布: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

(二)向人大街道工委申请退出并被接受的;

(三)未经人大街道工委批准两次不出席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的;

(四)其他不再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