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以民主推荐方式产生。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拟定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分配、成员结构和推荐工作方案等,组织开展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推荐工作。

村、社区和辖区单位依照本规定推荐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议事会成员名单报请街道党工委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公示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人大街道工委向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