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第七条有效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本辖区年满十八周岁,连续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三)熟悉街道情况,关心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热心参与街道公共事务;(四)具有参加议事活动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议事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民不得同时被推荐为两个以上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