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工作生活在本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面人士组成。其中,非中共党员、妇女、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适当比例。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