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第四条有效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开展议事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真实反映居民意愿。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