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第三条有效本规定所称街道居民议事,是指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会,通过召开居民议事会会议等方式,围绕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基层社会治理等事项开展的居民议事活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