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运营行为,依托公共数据平台,按照授权要求依法处理公共数据,接受数据、市场监管、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提供全流程监管必要的支持与技术便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