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流通第二十二条有效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公共数据供需对接、异议处置机制,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属性有异议,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