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共数据平台与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拒绝共享;拒绝共享的,应当提供依据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