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共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处理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主动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对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鼓励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数据质量管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