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是市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直接持有或者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鼓励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对直接持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以及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鼓励个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