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十五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公共数据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