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公共数据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