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持续推进宏观经济、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主题数据库建设,推动数据共建共享。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机构涉及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的存量历史信息有序进行数字化处理。鼓励对其他存量历史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