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十二条有效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数据平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归集治理全市公共数据,推动数据共享开放和融合应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开放,不得在公共数据平台之外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