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十一条有效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目录的统一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标准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及时更新并纳入公共数据平台。市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分类规则、标准和管理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公共数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