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已经办结的诉求事项,同一诉求人重复提出同一诉求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热线工作机构依据承办单位提供的书面答复,告知诉求人该诉求事项的办理情况、相关依据,该诉求事项不重复派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