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捐赠、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