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文化保护相关规划,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