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文化保护相关规划,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