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进行保护利用。因政府开展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