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选取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相对集中、旅游基础较好的村镇、街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开发特色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项目、发展特色餐饮和民宿客栈等业态,打造华侨文化旅游主题景区,促进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旅游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