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高等院校、收藏研究机构、档案文献机构等,开展与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收集、整理、编纂和出版相关学术研究成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与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相关的文学、影视、音乐、美术、戏剧等作品创作。鼓励、支持学校开展与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相关的研学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