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支持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加强对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征集、代存、复制和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捐赠或者出借给国有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受赠受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利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