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资源丰富、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华侨文化传承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鼓励有条件的村镇、街区依法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